图书馆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稿)

图书馆网络是图书馆文献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及安全,图书馆网络的所有用户及工作人员均须认真阅读并自觉遵守下列制度:

第一条 所有网络用户应自觉遵守国务院令第14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9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

第二条 图书馆网络只限于图书馆工作人员以及图书馆读者使用,严禁将本人的网络账号借予他人使用。

第三条 所有网络用户在图书馆内应按照要求使用网络,凭“校园网络统一认证”的上网账号认证后方可登录外网,严禁从事任何危害网络运行的操作,严禁从事任何未授权的网络扫描,盗用IP地址、他人账号的操作。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图书馆局域网服务器和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服务器和工作站。严禁在图书馆网络内安装和使用黑客软件,一经发现将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处理,对网络造成危害的将追究当事者的责任,并要求赔偿。

第五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

第六条 严禁私自在网络和计算机上进行大量消耗资源且没有科学意义的测试操作;禁止使用任何自动下载软件或智能机器人下载工具对网络数据库进行不合理的下载操作。

第七条 图书馆网络管理员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及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各种系统故障,并将权限范围外及无法解决的系统网络问题向学校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反映。发现相关问题应采取:a、观察故障类型。b、了解及分析故障原因。c、记录故障现象。d、排除故障。e、无法解决的或权限范围外的故障及时向图书馆领导反映。f、图书馆网络及设备遭受黑客攻击或其他破坏事件后,保护故障现场、第一时间通知主管领导和学校保卫部门。网站群申请通过等级保护,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第八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即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如发现违反上述任何规定者,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给予停止读者证的使用1-6个月的处罚,直至移交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配合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做好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关工作,接受工作指导。

第十一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图书馆

2019年3月20日